第552期【建诺每日法评】:丈夫病逝留下23万元债务,妻子是否需要偿还?
日期: 2022/01/13
丈夫病逝留下23万元债务,妻子是否需要偿还?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双方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方某父亲、曾某均有继承方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
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点评: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