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期【建诺每日法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
日期: 2021/12/11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
近日,某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某妨害安全驾驶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经过为被告人李某酒后搭乘公交车时,以车辆行驶太慢为由,伸手殴打司机右臂,致使车身左右摇摆,司机紧急停车并报警。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殴打行驶车辆中的司机的案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可能入刑。
在此提醒广大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尊重司机,文明乘车,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点评人:谢晓骏,具有多年银行个人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