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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期【建诺每日法评】: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

日期: 2021/12/12


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

        李某与董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李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经济上的法定抚养义务仍然归属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负担,而实际抚养者在法律上并无该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是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素义务,孩子的亲生父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孩子的亲生父母构成不当得利。李某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向孩子的亲生父母追索之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李某的角度来看,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点评人:黄富朝,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