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日期: 2021/11/30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及因过错被辞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需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工作年限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在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仅仅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此种变更属于典型的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原用人单位单方的变更。除非原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向其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至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从入职原用人单位时起算。
(2)用人单位委派、任命、调动劳动者至新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成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合并计算的,即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除非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过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将其调至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的,工资均由子公司负责,该行为是一种调岗行为,方便人才流动,是生产经营的需要。由于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公司,其在各子公司之间的工作年限当然发生连续计算。
需注意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适用前提:原用人单位没有进行经济补偿。若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入职新单位之日起计算。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