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期【建诺每日法评】:借款合同中不要再约定“砍头息”了!
日期: 2021/11/29
借款合同中不要再约定“砍头息”了!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刘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年。然而,刘某在出借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半年利息12000元,向张某实际支付了借款本金188000元。后因张某无力偿还到期借款,刘某诉至法院。
那么,刘某预先扣除半年借款利息的行为是否有效?借款本金是200000元还是188000元?刘某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砍头息”,即贷款人在发放借款之时,将部分利息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做法。“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但我国法律是严禁这一行为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中明确禁止了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因此,刘某预先扣除12000元利息的行为是无效的,应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188000元。
附参考法条:《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点评人: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