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506期【建诺每日法评】:乙向甲借钱,乙到期不还款,甲是不是只能在被告所在地也即是乙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起诉呢?

日期: 2021/11/28


乙向甲借钱,乙到期不还款,甲是不是只能在被告所在地也即是乙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起诉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在双方没有对诉讼管辖进行约定的情况下,甲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甲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甲也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