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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期【建诺每日法评】:代驾车祸,保险公司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日期: 2021/11/26


代驾车祸,保险公司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基本案情:董某于2015年12月入职滴滴代驾平台(即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2016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临时号牌为沪SH3958车辆的使用人范某酒后通过滴滴平台呼叫代驾服务。董某根据滴滴平台派单,赶往指定地点为范某驾驶车辆。当行驶至布心路往沙湾方向辅道分岔路口时,该车不慎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刮碰,交警到场后认定董某负全责。涉案车辆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向董某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裁判结果:经广东省高院再审,本案最终判决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但交强险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董某是否属于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成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本案中,被保险人一方应限定为被保险人江怀彪及其家庭组成人员范某。一方面,无证据显示被告董某与被保险人有亲戚或血缘上的关系及其他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关系,且被告董某也非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职员或代理人等与被保险人建立了某种特殊法律关系的组成人员。另一方面,被告董某系与被保险人一方订立代驾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明显与被保险人一方不构成利益共同体。因此,被告董某应认定为造成案涉车辆损害的第三者。第二,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董某承担还是北京小桔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一方通过被告北京小桔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叫车,代驾司机即被告董某根据被告北京小桔公司的指派向被保险人一方提供代驾服务,被保险人一方向被告北京小桔公司支付代驾费用。故代驾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应认定为被保险人一方与被告北京小桔公司,董某仅受平台指派接受代驾任务,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滴滴代驾平台承担。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