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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期【建诺每日法评】:当事人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先后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日期: 2021/11/25


当事人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先后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019年9月,吴某平出资15万元与黄某香合伙经营一托儿所,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托儿所一直由黄某香经营,吴某平未参与实际经营活动。因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托儿所于2021年1月暂停营业,2021年3月吴某平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某返款“借款”,但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那么,吴某平能否再以合伙纠纷为由再次起诉黄某香呢?
       在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围绕“重复起诉”的判断,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核心是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即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方面存在一致,则构成重复起诉;若人民法院依然受理后诉,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吴某平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黄某香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所涉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吴某平仍然有权以合伙纠纷为由再次起诉李某。



点评:黄富朝,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