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期【建诺每日法评】:工伤认定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吗?
日期: 2021/11/24
工伤认定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吗?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2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社部有关规范性意见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工伤不必定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例如: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工伤行政案件规定》)第3条第4、5项、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工伤意见一》)第7条规定,违法转包、分包单位以及个人挂靠的单位应当依法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答复意见、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工伤意见二》)第2条第1款规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适用条例规定认定工伤;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答复以及《人社部工伤意见二》第2条第2款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适用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此外,依照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92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07号)意见,人社部将积极研究论证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职业伤害保障等问题,适时推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届时,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群体和范围将会进一步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限制。
点评人: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