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1期【建诺每日法评】:逾期付款违约金
日期: 2021/11/23
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0年3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货款于每月月底对账后七日内支付;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则每延迟一天应向甲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0.6‰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按质提供标的物,乙公司未曾支付款项。后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如何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甲公司诉请乙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不存在过高的情况,因此得到支持。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如何界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为过高。出卖人可参考前述标准事前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提高违约成本,促进合同的及时履行。
当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有何救济方法降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出卖人可以参考前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减少损失。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法律顾问团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