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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期【建诺每日法评】:退订短信费用应由购物平台承担

日期: 2021/11/08


退订短信费用应由购物平台承担

       原告A诉称,其收到一条被告发送的商业推广短信,记载有“退订回T”字样。原告按短信指引回复退订后,产生0.1元短信资费。原告认为,被告为自身商业利益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其有义务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的条件,并承担相应退订费用,故要求被告支付0.1元短信资费。被告辩称,原告未有直接证据证明0.1元费用系因退订短信产生,被告不应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 原告自愿成为被告平台会员,双方已就相关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规则达成合意。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根据其个性化需求,以短信方式发送商业广告,原告有权在收到商业广告后通过短信等方式行使退订权利,符合互联网平台商业运作模式的信息推送特征,在格式条款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用户退订短信费用应当由提供订阅和退订服务的平台方负担。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