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4期【建诺每日法评】:与居委会签订的“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效力如何?
日期: 2021/11/06
与居委会签订的“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效力如何?
2003年,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的曹大爷在其弟弟妹妹的见证下与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居委会、曹大爷及其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了字。
2019年,曹大爷去世后,该份《处理意见》能否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虽然《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点评人: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