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3期【建诺每日法评】:最高院观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不以婚姻存续为条件
日期: 2021/11/05
最高院观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不以婚姻存续为条件
原告王某于2021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应某某、王某敏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请求被告归还。被告应某某未作答辩,被告王某敏答辩称欠原告的70000元是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在调解离婚时,已经明确该笔共同债务由被告应某某负责偿还。法庭于2021年8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认为本案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应某某、王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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