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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期【建诺每日法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出卖人能否向买受人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可以如何主张?

日期: 2021/11/04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出卖人能否向买受人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可以如何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即使在没有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可向买受人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按照上述规定追究逾期付款损失。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