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8期【建诺每日法评】:私家车进行网约车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日期: 2021/10/21
私家车进行网约车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小编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案中仇某在注册成为滴滴司机后,每月平均运营50-60单,其行为已经使其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该营运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仇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其车辆从事营运的信息,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法的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要求增加保费的权利,而且该通知义务属法定义务,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的。
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具有明显不同的危险程度,如果在购买保险时声明的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则不建议大家以网约车服务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若以网约车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在购买保险时,将车辆用途声明为营运,以避免在车辆发生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点评: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