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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期【建诺每日法评】:私家车进行网约车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日期: 2021/10/21


私家车进行网约车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仇某自有×××小客车,登记为非营运性质,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某日,仇某驾驶×××小客车在倒车时,不慎与放在地上的易某所有的皮包相接触,造成包内的摄影设备损坏,摄影设备维修费1万多元。此次事故经交通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仇某以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仇某正在进行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车辆的用途,故其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仇国明亦在庭审中表明其在注册成为滴滴司机后,每月平均运营50-60单。
       小编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案中仇某在注册成为滴滴司机后,每月平均运营50-60单,其行为已经使其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该营运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仇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其车辆从事营运的信息,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法的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要求增加保费的权利,而且该通知义务属法定义务,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的。
       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具有明显不同的危险程度,如果在购买保险时声明的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则不建议大家以网约车服务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若以网约车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在购买保险时,将车辆用途声明为营运,以避免在车辆发生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点评: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