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7期【建诺每日法评】:从“车来了”APP爬虫案看信息时代不正当竞争
日期: 2021/10/20
从“车来了”APP爬虫案看信息时代不正当竞争
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时任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和技术总监陈某为了提高该公司开发的智能公交APP“车来了”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保证公司更好的经营,由邵某授意陈某,指使公司员工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中的实时数据,日均300万至400万条。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在获取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之后,将数据用于自己开发的智能公交APP软件“车来了”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相对于此前“车来了”数据经常迟滞于“酷米客”数据的劣势,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更为精准的“酷米客”实时公交数据后,使“车来了”软件产品的信息准确度得到提高,用户的使用满意度随之提升。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以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判决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本案是广东知识产权领域在大数据时代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本案明确了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势必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获取他人信息时的获取手段、方式,仍然须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正当使用信息与不正当使用信息的界限,本案做出了清晰划分——即考量该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使用他人信息是否会侵害他人无形财产,给他人带来损失,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