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6期【建诺每日法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日期: 2021/10/19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腾讯前员工违反竞业协议被判赔超97万#、#从科大讯飞跳槽到腾讯被判赔1200万#,10月12日,两条有关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而被判赔的词条,跃上了微博热搜,引起了网友对竞业限制的关注。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以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由上述规定可见,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那么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有什么区别呢?
1. 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竞业限制属于约定条款,如果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则没有最长期限,即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就要一直守密,不管是在职时,还是离职后。
3.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无须支付保密费;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须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是强制性的。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个月,劳动者可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即使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有权按照司法解释的固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支付补偿金。
4. 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是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只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标准,还可以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如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还可以主张赔偿全部损失。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