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6期【建诺每日法评】: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
日期: 2021/09/24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归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当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该如何归责?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他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致,均为过错推定原则,由责任主体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该设施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设施。如系立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适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二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应当实际发生,且与窨井等地下设施具有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窨井等地下设施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以及行业内的专业技术标准,尽责、及时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等设施分别属于不同单位管理。损害发生后,应当查明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并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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