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5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日期: 2021/09/23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995年,蔡某向文某借款4.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蔡某辩称:讼争借款和利息均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不论是《民法总则》还是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均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的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依据,且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例提醒我们,民间借贷中,在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具体信息;同时需提醒出借人的是,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造成胜诉权消灭。
点评: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实习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