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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期【建诺每日法评】: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能不能构成相对的第三者?

日期: 2021/09/25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能不能构成相对的第三者?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不同,责任保险不以被保险人实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为条件,而是以被保险人的无形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必须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为赔付条件。因此,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构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其他非责任的财产保险获得赔付。因此,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不能构成相对的第三者。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三年多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