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期【建诺每日法评】:摄影作品中独创性的拍摄场景和人物造型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日期: 2021/09/14
摄影作品中独创性的拍摄场景和人物造型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梵某公司是涉案作品“星环灯宣传设计系列图”的著作权人,其授权睿某公司将该作品使用于淘宝店铺的商品详情页中。被告天某公司在淘宝网站销售另一品牌灯具。梵某公司指控天某公司销售的一款灯具的产品宣传图无论是图案、文字在排列布局、色彩搭配,还是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造型、光线调控等方面均与梵某公司的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梵某公司主张其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图”“文”的排列布局、色彩搭配等选择、编排。其二,“图”中各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造型、光线调控等。经对比,两者“图”“文”的相对位置、编排顺序,“图”的比例、张数、位置,以及“文”所使用的字体样式、颜色、大小、排列等均一致。
对“图”本身而言,已单独构成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人物模特、客观物体本身的形象并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素。案涉作品中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人物与台灯、书本、电脑、笔、床品之间的构图设计,台灯与书本、绿植、装饰物之间的摆放位置、角度,钟表的样式、指针方位,以及拍摄角度、光线等多种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及选择与梵某公司对“台灯”商品的宣传密切相关,是该摄影作品独创性之重要体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与案涉权利图片中的摄影作品相比,上述内容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人物、电脑、书本等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响摄影作品的相似性判断。
故被诉侵权图片从整体的选择、编排到“图”“文”各部分内容均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由天某公司自行拍摄,整张图片由其自行制作完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但该投入明显模仿自案涉权利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案涉权利作品先于天某公司通过淘宝店铺发表,天某公司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天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