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5期【建诺每日法评】:小区强制使用人脸识别违法
日期: 2021/09/11
小区强制使用人脸识别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居民有权拒绝使用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要求物业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进入小区,例如门禁卡、扫二维码等。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小区物业强制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