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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期【建诺每日法评】: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日期: 2021/09/10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甲厂与乙公司达成口头买卖碳粉协议,约定由甲厂负责办理托运、乙公司承担运费。2021年3月12日,甲厂找许某,由其使用汽车负责运输碳粉,过磅单显示了货物的相关信息及车辆情况,并由许某在过磅单上签字。甲厂将过磅单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时按照过磅单载明的净重及约定的价格向甲厂支付货款。甲厂收款后,许某驾车驶离甲厂,但并未将碳粉送往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后甲厂提起诉讼,请求许某返还碳粉,却遭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何缘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甲厂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碳粉托运,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了第一承运人即许某,此时已视为甲厂向乙公司完成了货物的交付,碳粉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厂交付给承运人许某时起即转移给了乙公司,在运输途中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现承运人许某将货物运走后未交给买受人乙公司,应由乙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向承运人许某提起诉讼。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工作,现为法律顾问团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