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3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
日期: 2021/09/0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
2021年8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一批有关超时加班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于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具有重要意义。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有关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条款属于典型的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