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期【建诺每日法评】: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 2021/09/01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本案中,餐饮公司抗辩李某加班费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是不成立的。李某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即应于2021年2月前提出,现李某于2020年10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李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点评:黄富朝,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