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425期【建诺每日法评】:电梯坠落谁之责?

日期: 2021/08/31


电梯坠落谁之责?
 
       2015年3月,受害者陈女士在正常乘坐某小区的电梯从32层下楼时,电梯突然坠落一层多,电梯突然发生坠落,致陈女士摔伤,身体多处骨折,医疗费用花费十多万元。针对本次事故,陈女生可以向谁索赔呢?
       1、该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营者,对小区的电梯等公共设施负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保障进出入人员安全的义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源合同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的,也可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物业公司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全面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运行电梯存在的故障,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且事发后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故物业公司应对陈女士因电梯坠落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涉事电梯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物业公司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3、对涉事电梯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电梯公司,电梯公司依约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看似履行了维保义务,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系电梯公司维修保养原因导致本次电梯事故的,电梯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扩张,高层建筑已成为住宅的主流,乘用电梯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警醒,时刻注意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珍爱生命,远离伤痛。



点评: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