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期【建诺每日法评】:女职工回家给孩子哺乳发生车祸,能认定工伤吗?
日期: 2021/07/07
女职工回家给孩子哺乳发生车祸,能认定工伤吗?
2017年10月21日上午9点45分,某钢材公司职工赵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给孩子哺乳,行至XX路口时,被出租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当事人赵某无责任”。那么本案赵某因回家给孩子哺乳发生车祸能认定为工伤吗?
此案经过二审终审最终认定赵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二审法院理由是:因用人单位未设立哺乳室以解决女职工哺乳困难,故赵某必须回家哺乳,在客观上形成了赵某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其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三)项关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非赵某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赵某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的认定,法律法规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工伤及视同工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工伤的认定有一个核心要素“工作原因”,要求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标准的“工作原因”除法定外,还有一些非法定的原因,包括在职工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
点评: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