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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期【建诺每日法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日期: 2021/07/08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提供的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为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本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规,也可看作是对《数据安全法》的地方落实及进一步细化。
       《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明确禁止了App“不全面授权不让用”、大数据“杀熟”、强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推荐个性化广告等行为。《条例》的亮点内容主要包括:
       ①针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的问题,《条例》确立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数据处理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充分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用户同意后亦有权撤回同意,同意撤回后,数据处理者不得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②针对App“不全面授权不让用”的行为,《条例》专门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③针对App对用户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向用户明示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用户有权拒绝被画像或拒绝被推荐个性化产品、服务。
       ④针对App使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声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的,《条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⑤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公布,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个人信息安全无小事,数据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规的落实,更表明现行的《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绝非一纸空文。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