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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期【建诺每日法评】: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日期: 2021/04/16


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我们从以下几个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间,唐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肖女士偿还该7.6万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唐先生多次催还款项,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后肖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诉。
       裁判要旨:
       未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被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李先生持银行卡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21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登记于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购车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发送语音称:有朋友询问车辆来源,其说是男友帮其换车。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宋女士偿还购车款。双方均认可购车后用于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直至双方分手。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认定为借贷。



点评:陈锦轩,毕业于孝感学院,现为执业律师,擅长刑事、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