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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期【建诺每日法评】: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 实施垄断协议如何处罚?

日期: 2021/04/17


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 实施垄断协议如何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号15日通报,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使用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竞争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使用垄断协议进行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终,市场监管总局依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企业应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损害大众的利益!



点评:黄启乐,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于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