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期【建诺每日法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日期: 2021/04/15
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一例涉及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这是天津市首例涉及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民法典》并未进一步对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性质、种类进行限制。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显然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实际上,对于无形资产能否作为适格租赁物,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完善。但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地方政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交易,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的这一宣判可能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必将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点评:李丽珍,202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五邑大学,获商务英语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