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0期【建诺每日法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护我们头顶的安全?
日期: 2021/04/07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护我们头顶的安全?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北京、昆明、湖南、黑龙江、上海、南昌等地也出现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多起高空抛物的发生皆因行为人吵架导致情绪激动或者法律意识淡薄,贪图方便而随意抛掷物品。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说可是有明文规定的,像我们今年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就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而同样在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也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高空抛物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公民个人应当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因情绪失控等因素随意高空抛掷物品,同时也要做好日常检查阳台物品工作,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防范于未然。如果遭遇高空抛物,要记得及时报警,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和向物业、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点评:袁淑玲,就读于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