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期【建诺每日法评】:被前妻骚扰,算家暴吗?
日期: 2021/04/05
被前妻骚扰,算家暴吗?
“家暴”,这一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说起家暴,我们往往想到的是老公家暴老婆或者老婆家暴老公,然而你不知道的是,前夫或前妻乃至其他特殊人员也可能成为实施家暴的主体。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离婚后家暴”的民事案件。家住福田区A小区的黎某与妻子曾某于2020年9月离婚,离婚后前妻曾某与儿子居住在与黎某居住的A小区步行距离约250米的B小区。离婚后,曾某多次、持续对黎某及其家人实施骚扰,包括封门、锁车、辱骂、跟踪等恶劣行为。离婚诉讼期间也曾多次对黎某拳脚相加。在曾某的骚扰下,黎某及其家人受到了严重影响,于是黎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理后,裁定禁止曾某殴打、威胁、伤害黎某或实施其他任何形式暴力行为;禁止曾某骚扰、跟踪和接触黎某及其父亲。那么法院的裁判依据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存在寄养、同居、离异等特殊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家暴”的范围内,受到《反家庭暴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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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