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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期【建诺每日法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能否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日期: 2021/04/04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能否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1996年,牟某以6000元购买同镇不同村的郑某房屋。2011年,因面临征收,郑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2013年,牟某起诉郑某,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拆迁补偿款及搬迁折旧费用等。
       法院认为:
       1、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2、本案牟某购买房屋时依循农村购房习俗,与郑某签订绝卖契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间人,并取得该村同意,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相应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该村生活,本可在该房居住终老。现该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牟某承担返还该房义务,失去了该房使用权,但其所取回6000元购房款,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无法购买同类地段商品房。而按目前同类地段征收价计算,该房价值为64万余元,牟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郑某亦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同时,依诚信原则,郑某亦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故对牟某所产生的巨额信赖利益损失应产生主要责任。结合牟某目前居住情况、当地房价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酌情考虑郑某赔偿牟某损失55万元。



点评: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