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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期【建诺每日法评】:“代替”还款并不一定代表债务转移

日期: 2021/04/03


“代替”还款并不一定代表债务转移

       客户甲向开发商乙购买一套住宅,并同时向银行丙申请了按揭贷款,乙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乙未能如期交房,甲便向乙主张撤销购房合同,后经双方协商,甲乙达成协议,且就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协议约定甲剩余按揭贷款由乙“代替”甲向丙履行还款义务,后乙在还款几个月后,便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丙此时主张甲应当继续还款,甲主张债务已经完成转移,丙声称其未明确放弃甲的付款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丙的请求。
       最高法认为,在债的变更和履行情况中,当表述“代替”的概念至少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或债务转移(免责式的债务承担)”等含义时,将“代替”一词解释为债务转移不具有充分性。
       结合本案来看,甲作为债务人,在仅凭模糊表述,在丙没有明确意思表示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的情况下,乙的加入构成债务的承担,而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认定债务人需承担还款责任是合理的。



点评:谢晓骏,具有多年银行信贷经验,擅长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