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29
公司租赁商铺,并在内安装了扶梯和货梯等装修物,后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期缴纳租金,导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那么这些装修物该如何处置?
装修行为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添附行为。对于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处理,主要考虑如下几种因素:
1.当事人是否有约定
当事人就退租时装修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装修行为是否属于合法添附
出租人未同意装修的,装修行为不属于合法添附行为,承租人的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3.装修物对出租人是否有益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若装修物涉及公共用途的,如水、电、消防、排污、照明设施等,即使出租人不同意利用,但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可认定对出租人有益。在商业租赁领域,若装修物系经营用途所必须的,出租人收回房屋后用于相同经营目的,可认定对出租人有益。但装饰性的装修物除外。
4.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因出租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可依其违约过错程度酌情扣减出租人的补偿比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律师提示
为避免退租时发生争议,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对装修物的处理进行协商约定。
点评人:彭嘉颖,具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