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29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已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不能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何某为众包骑手,某网络公司为其参加职业伤害保障。2022年10月,何某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职业伤害,伤残等级为十级,并已领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费用约4万余元。后何某起诉某网络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合计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何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何某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法院认定,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
【案情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之规定,职业伤害保障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平台企业应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即可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何某自行接单、时间自由,与平台之间不具有管理性、服从性特征,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故其只能走职业伤害保障路径。
职业伤害确认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鉴定办法执行,但二者在覆盖群体上“非此即彼”。故何某已实际领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再诉请工伤保险待遇,实质是就同一事故伤害主张双重补偿,违反社会保险“损失填平”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应首先确认自身参保类型:若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平台已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则依法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二者不可兼得,已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平台企业和个人可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作为职业风险的补充保障。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2024)渝民申1395号民事裁定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