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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借用个人账户走账?这个风险太大啦!

日期: 2026/09/29


公司借用个人账户走账?这个风险太大啦!

公司借用员工账户收付款,结果员工欠债,账户被法院冻结,账户里的钱到底归谁?

案情简介:2022年,魏某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黄某应向魏某支付38万余元赔偿款。因黄某未按生效文书进行赔偿,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魏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黄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此时,某公司提出异议,指出黄某是该公司员工,案涉账户虽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某名下,但实际是公司借用了员工黄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账户内存款属于公司。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该账户内的存款归其所有,并请求不得执行案涉银行账户内资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内容是某公司对黄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款项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银行存款账户名称判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账户资金一般按照占有即所有的标准认定资金所有权人。即使该公司主张的借用事实成立,该公司违规借用黄某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对黄某仅享有资金返还请求权,该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院庭审及庭后释法明理,该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公司应通过合法开立的银行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借用个人账户,以免引发法律风险。出借、借用银行账户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金融管理法规,属于违规行为。借用人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包括资金被出借人转移、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强制执行等后果。本案中,出借人黄某成为被执行人,导致其名下的案涉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某公司因借用案涉银行账户对账户内存款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此外,若已发生借用账户的情况,应及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的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业务经验,目前为多家生产型企业顾问律师,对于实业中买卖规则、品质问题纠纷都有深入的了解,目前专注于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货物品质纠纷等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