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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1期【建诺每日法评】:量贩零食“缺斤短两”的法律定性

日期: 2026/09/29


量贩零食“缺斤短两”的法律定性

2026年9月,多家量贩零食品牌多地门店被曝“缺斤短两”。有消费者购买4块牛肉干称重64.58元,复秤仅17.29元。从法律角度看,核心问题是门店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认定欺诈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如系设备偶发故障或新员工操作失误,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多省门店集中出现、偏差幅度巨大且方向一致,已超出“操作失误”的合理解释范围。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26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直接适用消保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遇缺斤短两,可保留购物小票,现场要求使用公平秤复秤,或拨打12315投诉;协商不成的,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