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2230期【建诺每日法评】:主播AI仿名人带货,委托商家和主播被判共同侵权!

日期: 2026/09/29


主播AI仿名人带货,委托商家和主播被判共同侵权!

不少带货主播为博取流量、提升销量,擅自剪辑名人影像、用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这类仿冒名人带货乱象频发,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委托主播带货的商家,若未尽审核义务,即便未亲自制作侵权视频,也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回顾:

知名犯罪心理学研究者李某拥有良好的公众影响力。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售卖育儿图书,委托一名主播制作短视频推广带货,双方合同约定视频侵权责任由该公司承担。合作期间,主播未经李某授权,擅自截取其公开授课、演讲的肖像画面,搭配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制作宣传视频。视频挂载店铺跳转链接,直接为文化公司图书销售引流牟利。而作为委托方的文化公司,全程未审核视频素材来源、授权资质,放任侵权视频上线传播。李某以肖像权、声音权益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

庭审中,某文化公司辩称:视频由主播制作发布,自己并非侵权主体,且未贬损李某形象,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高容忍义务。

法院认为委托方构成共同侵权,涉案视频擅自使用他人肖像、AI合成仿声商用,已侵害李某肖像权与声音权益。同时,案涉推广合作中,某文化公司是最终商业获益者,且负有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核义务。该案侵权模式极具辨识度,盗用名人专家形象带货的侵权风险显而易见,但文化公司怠于审核,存在明显过失。主播的侵权故意、某文化公司的审核过失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后果,依法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08条、第1023条、第1168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令某文化公司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核心普法:很多电商商家默认“主播制作内容、主播负责合规”,试图规避自身责任,本次判例彻底明确裁判规则:

1. 共同侵权无需双方均为故意。主播故意制作传播侵权内容,商家因过失未尽审核义务,二者行为叠加造成同一损害,即可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 公众人物无无限容忍义务。公众人物需容忍正常的舆论监督与公共讨论,但绝不包含未经授权的商业冒用、AI仿冒带货。

3. AI声音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AI合成仿他人声纹商用,无授权即构成侵权。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