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5期【建诺每日法评】:不定期租赁合同
日期: 2026/09/29
不定期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解除之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合理期限,方便出租人找新承租人或承租人找新地方腾退等租赁关系解除后的结果作准备。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