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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4期【建诺每日法评】:非法请托“服务费”打水漂?最高院法答网明确:一般不予受理

日期: 2026/09/16


非法请托“服务费”打水漂?最高院法答网明确: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近期发布一则答疑(问题编号:C2025020800281,回复人:民一庭李赛敏,回复时间:2025年7月6日),就违规请托费纠纷的处理给出明确意见:一般通行的做法是不予受理。

一、法理溯源:不法原因给付规则

最高院指出,不法原因给付规则源于罗马法“目的不达型返还之诉”。若给付目的违法或违反道德,处理规则分三种情形:违法性仅存于受领人时,给付人可请求返还;违法性仅存于给付人时,不得请求返还;双方均存在不法性时,适用“占有优先”规则,维持现状,不为任何一方提供救济。德国民法典第817条、日本民法典第708条等均承继此规则,但实践中因“全有全无”式处理引发争议,各国遂通过判例限制其适用范围。

二、我国立场:不予受理以震慑不法行为

我国民法典起草时曾考虑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立法机关未予采纳。最高院认为,这并非立法疏漏,而是因为该规则适用标准缺乏客观性,法官可借助公序良俗、诚信等原则在个案中变相适用。目前对于违规请托费纠纷仍存在不同认识,但通行做法是不予受理,主要考虑:请托人与受托人均明知行为不法,对讼争标的不享有合法权益;若给付后还能要回,将鼓励此种违法行为,不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树立良好道德导向。


点评人:李晓琳,执业律师,大型央企与知名房地产企业双重从业背景,熟悉房地产开发全周期风控要点,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