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3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第54条“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日期: 2026/09/16
新《公司法》第54条“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54条在执行阶段的适用,核心是能否据此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实践分歧明显:部分法院认为,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即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直接追加;部分法院坚持审执分离,认为第54条属实体请求权,且效果为向公司缴纳出资,执行程序不宜直接追加,应另行诉讼。此外,还需注意“直接清偿”与“入库规则”争议。
点评人:张少青,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曾获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等奖和三等奖,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赛道一等奖,法律功底扎实,对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法律深有研究。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