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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期【建诺每日法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担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直接诉请其支付?

日期: 2026/09/14


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担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直接诉请其支付?

基本案情:

业主与承租人陈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费由陈某承担。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向业主收取,保洁费、保安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通过其关联公司向物业公司直接支付物业费。之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欠付物业费,陈某主张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其非实际物业使用人,实际使用人为其关联公司,且案涉房屋内还有其他承租人。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具体至本案,业主与陈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承租案涉房屋,租赁期间由陈某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故物业公司起诉陈某具有法律依据。陈某以其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为由拒付物业费,因陈某系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即便陈某在承租案涉房屋后存在转租行为,亦不能因此免除陈某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实务要点: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负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承租人作为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人,若与业主约定由其承担物业费的,则承租人亦负有物业费支付义务,物业服务人可要求任一主体承担责任;承租人转租的,不免除其原合同项下物业费支付义务,起诉时,建议将业主与承租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主体遗漏。

另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欠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先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等待,期限届满仍未支付的,可起诉或申请仲裁,催告函及送达回执等证据应留存。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