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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1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务路径与风险防范

日期: 2026/09/14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务路径与风险防范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这一利益并非绝对。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确立的加速到期规则,正在重塑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博弈格局。

适用门槛显著降低。 此前司法实践要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方可加速到期,条件较为严苛。新法第五十四条仅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标准,不再要求破产原因。这意味着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的难度大幅下降。天津津南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认缴期限为2035年,法院仍判令两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中已形成三种主要路径。 其一,起诉公司时一并列股东为共同被告,程序简便、效率最高;其二,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三,先诉公司后诉股东,但该模式前置程序繁琐,尚存争议。实践中,第一种路径因“一次诉讼解决两个问题”而最受青睐。

股东规避行为面临穿透审查。 以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的做法,正受到司法严厉打击。前述案件中,股东以1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85岁父亲,该转让协议因恶意串通被认定无效,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责任。法院的审查重点已从形式上的股权归属转向实质上的责任承担。

对于债权人,建议在起诉时直接将未实缴股东列为共同被告,避免执行阶段再行追加的程序消耗。对于股东,低价转股、变更出资方式等规避手段在法律面前难以奏效,与其事后补救,不如在认缴时合理设定出资期限,防患于未然。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