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0期【建诺每日法评】: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特殊处理
日期: 2026/09/14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特殊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但法律特别规定前述特定人员的可就租赁关系存在继承权。
原因分析:权衡生存利益、经营利益、交易稳定与出租人利益所作的抉择。承租人死亡不应成为共同居住人失去安身之所、共同经营人失去生计所系的原因,而出租人的财产利益可以因前述特定主体的按原合同履行得到维护。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