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20
0.98元卖网课链接,为何侵权赔了上千块?
【案情简介】
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著作权人蓝某授权,享有“某某插画系统课”系列课程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著作财产权,且约定授权期满不影响维权。2025 年5月,网络公司发现梁某在二手交易平台以0.98元/份的价格,通过百度网盘链接形式转售涉案课程资源,上架半月成交4笔,总销售额3.92元。经比对,该网盘课程与网络公司享有权利的课程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网络公司遂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未经许可,以销售网盘链接的方式将涉案课程置于网络空间,使公众可在自行选定的时间获取作品,已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与行为人是否为源头传播、获利多少、主观恶意程度无关。酌情判令梁某赔偿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00 元,并立即停止侵权。
【以案说法】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转售他人课程的行为,本质上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权利的核心,是权利人有权自主决定作品是否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以及公众可以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渠道获取作品。
所以,把自己获取的数字内容存进网盘、生成链接对外售卖或分享,并不是在转让自己的“那份资源”,而是未经许可新增了一条传播路径,自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当然,也不是所有网络分享行为都属于侵权,法律同样划定了合理边界。如果只是个人为了学习、研究临时存储,没有对外公开分享链接,或者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构成侵权。另外,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并不以营利为必要条件。哪怕是在社群里“免费分享”,只要使得作品传播范围失控,让不特定的人可以随时随地点开获取,同样可能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人:梁瑞娟,法学本科毕业,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成员,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各类案件。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