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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4期【建诺每日法评】:"AI替岗”能否成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司法边界

日期: 2026/09/07


"AI替岗”能否成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司法边界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AI替岗”已从科幻想象变成现实场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企业若将AI当作裁员的“挡箭牌”,以岗位被替代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是对技术价值的误读,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6年4月,杭州中院发布“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公司以“AI替岗更具成本优势”为由,将员工调岗降薪,协商未成后单方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公司未证明经营遭受严重影响,以“成本优势”为由解除不满足法定条件,且新岗位待遇大幅下降不构成合理协商方案,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司法实践表明,企业以AI成本优势为由主动追求技术红利所带来的岗位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因技术变革需调整岗位的,应优先考虑培训转岗,提供合理协商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粗暴解约。AI可以重构岗位,但不能颠覆法规;算法可以优化成本,但不能消磨组织温度。


点评人:韩普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