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3期【建诺每日法评】:AI生图商用遭遇原画师发函,侵权边界如何认定?
日期: 2026/09/07
AI生图商用遭遇原画师发函,侵权边界如何认定?
AI生图能否获著作权,不影响侵权判断;关键看是否“接触+实质性相似”。依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公之于众”不再要求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公开,被他人传上网亦构成发表,原图自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发布后依上述司法解释视为已公之于众。若商用人AI生成图在独有表达层——如特定形象轮廓、字体排版逻辑、配色组合顺序——与原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则落入《著作权法》第十条复制权、改编权控制范围。思想雷同不侵权,表达相似才侵权。
“系AI生成”不构成免责事由。司法审查以输出结果与权属作品比对为重心,AI模型、提示词仅作过错参考。以他人已发表作品作为风格锚点,输入提示词进行AI生成训练或参考、生成图保留原作独有表达,生成者不能以“非人手绘制”抗辩,AI生成工具仅系创作手段,不改变侵权比对基准。但反之,若提示词未指向特定作品、生成图与原图无实质性相似,则原画师函告亦无依据,商用人可据生成日志、底稿草图等证明未接触原作且表达未实质性相似。
点评人:黄雪滢,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所当当分队成员,专注于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