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07
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能否以形成实际抚养事实为由免除支付抚养费义务?
【基本案情】
林某1与蔡某于2016年育有一子林某2。2019年法院判决离婚,林某2由蔡某直接抚养,林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1拒不履行,强行将孩子接走并藏匿,直至2022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才交还蔡某。期间,林某1主张其实际抚养了孩子,要求免除该期间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林某1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判决无须支付抚养费。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其不能因自身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而免除抚养费支付义务。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除。法定事由通常指直接抚养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照料子女,未直接抚养方基于善意实际照料子女的合法情形,可参照“临时监护人”制度另行主张费用补偿。
本案中,林某1通过强行带走、藏匿孩子等方式形成的“实际抚养”,系违法状态,与合法“实际抚养”存在本质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林某1的行为侵害了蔡某的监护权和林某2的合法权益,不能就此形成合法抚养关系,亦不能以其违法产生的支出抵销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审改判坚持“违法者不能获利”的基本法理,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同时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避免以违法手段形成的“实际抚养”获得司法支持,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生效判决对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不服判决应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程序救济,切勿以强行带走、藏匿子女等方式“自力救济”。否则不仅无法免除抚养费义务,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乃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2023)京01民终6282号民事判决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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